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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C发掘破产管理人业务机会
2007-6-7
 
    银行和AMC对新破产法正式实施后的实际效果仍然心存疑虑,然而,AMC成立专门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却是一个开拓新业务的机会。

    新的《企业破产法》于6月1日正式实行,业界人士大多对其抱有较好的预期,并认为作为最大的债权人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AMC)是极大的利好。不过,根据本刊综合了解的信息,至少在目前为止,很多商业银行和AMC对新破产法正式实施后的实际效果仍然心存疑虑,而且在行动上也没有全面、具体的动作。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信达”)法律部反映,新破产法在某些方面有很大的突破,但法律的效果是要落实在执行上,综合过去20年旧法的实施成效,只能说企业破产很难,债权人要想真正清偿破产债权就更难。

    据悉,目前信达总部并没有直接针对上市公司或企业的申请破产的案例准备付诸实施,底下的办事处也没有给总公司报告有类似案例发生。他们自从去年8月新破产法颁布以后,总公司及办事处的相关部门做了一些调研,对法律实施后对AMC的主体地位变化、回收债权外部环境的影响以及应对之策等进行了一些“务虚”的分析,而“务实”的行动不多,主要是准备通过成立设立破产清算事务所的方式,应对新破产法实施后对管理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或许,信达的这种作壁上观的做法代表了部分银行和AMC的心态。

    破产管理人的新业务机会

    据了解,在新破产法中,强化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一大突破和亮点,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对银行和AMC而言,也许意味着机会。

    1986年的旧破产法只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而破产监督程序主要由法院负责。这种监督机制存在重大缺陷,因为法院审判任务繁重,根本无力涉及,并且破产清算中有大量非法律业务渗透其中,也是法院力所不能。因此,新破产法在这方面作了重大修改。

    新破产法不仅保留了原有的债权人会议,而且增加了其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这种债权人委员会拥有较强的监督权。由于新破产法没有对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所以,法院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即法院对债权人委员会有直接决定权。而银行和AMC等债权人是否当然进入债权人委员会,还有待新破产法施行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项规定作进一步的细化。

    据信达法律部人士介绍,司法解释一般要在法律实施后一段时间后,由法院根据法律执行中遇到各种实际问题进行详细、具体的补充规定,因此,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包括银行和AMC等最好要与各级法院进行沟通,把自己的意见、看法反馈给法院,争取在司法解释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

    据透露,决定债权人进入债权人委员会的初步条件包括债权人债权数量和比例、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申请破产前是否积极行使权利等因素。因此,银行和AMC也要及时调整自己态度,提前表现出处理债权的主动态度,包括向债务人定时发催告函、派人去检查担保财产的存续状态等。

    而破产管理人是依照新破产法的规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当事人。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破产管理人。一是清算组;二是中介机构;三是中介人员,即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门执业资格的人员。由于银行和AMC不仅熟悉商业交易规则,而且经验丰富,可以在自己内部成立破产清算事务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此,成立破产清算事务所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是银行和AMC的当务之急。

    据悉,信达公司已经未雨绸缪,着手在其债权部下面设立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应对新破产法实施后对管理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AMC盯上银行债权委托

    在具体的破产程序中,破产事务非常繁杂,经历的程序从申请破产开始一直到破产清算完毕,往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其间还可能会有包括重整、和解和整顿等程序;工作内容既要对债权进行登记,又要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有时还会涉及到诉讼。法律事务和财务事务掺杂其中,技术性较强。因此,破产管理人首先必须要专业化。

    尽管新《破产法》没有做具体的规定,但按照以往的经验,要想成为破产管理人,其团队成员应至少符合以下要求:第一,通晓法律知识,熟知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第二,要熟悉会计业务,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第三,要熟悉商业交易规则;第四,要连续从事该项工作,具有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

    由于AMC自从1999年成立至今,一直主要从事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因此在专业性上无须置疑。而与AMC相比,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回收债权的职责主要由资产保全部承担,其在人员数量和素质、业务能力和职责的独立性上都有一定的差距。

    信达债权部一位专业人士分析认为,银行、AMC一旦成为破产管理人,除重整程序中是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破产管理人实际上成了破产企业的议事机关,决定债务人的一切,包括管理财产、经营业务等,如决定企业是否营业、合同履行与否,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转让和处分不动产、借款,转让全部企业库存以及聘用人员。

    由于银行只是简单地关注自己的债权能否收回,抵押担保的财产是否毁损灭失等,并不过分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而AMC在过去处理不良资产的业务中,无论是回收债权,还是债转股以及企业资产重组中,都已经实质上介入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先天就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

    上述人士指出:“由于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要求较高,以银行目前的专业能力是很难胜任的,其实最好的处理债权的办法是银行将起债权委托给AMC,银行进入债权人委员会,由AMC担任破产管理人全权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责。”

    不过也有商业银行人士对此持有异议。由于破产过程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如企业职工利益、国家税收、债权人利益甚至债务人自身的利益,这些利益此消彼涨。这要求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必须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处理破产事务,即破产管理人的得失不受破产程序中各法律主体实体利益变化的影响,其是中立性组织,既不能是债权人的代表,也不能是国家机关的代表,更不能是债务人的代表。

    “如果新破产法实行后,仍然沿用过去的银行——AMC的单向处置模式,即使这种委托是商业化的操作,仍然不免会让人担心其中立性。”某股份制银行人士坦言。(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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