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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作者:任晓 2008-8-15
 
    昨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人民银行“三定”规定)强调,部际之间要建立健全宏观调控协调机制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同时,在原有18个内设职能司(局、厅)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增设汇率司。

  按照要求,在国务院领导下,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

  “三定”规定指出,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三定”规定对人民银行职责作了5方面的调整,包括: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人民银行分行;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此外,根据“三定”规定,汇率司的主要职责包括:拟订人民币汇率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调控境内外汇市场供求;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协助有关方面提出资本项目兑换政策建议;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并提出政策建议。(中国证券报)

央行牵头 金融协调监管以部际联席会议出场

    除担当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者的角色外,昨天公布的《央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赋予了央行多项新职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央行会同银证保三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也意味着,一行三会的金融协调监管框架正式落定,央行将担当总协调人的角色。

  俗称“三定”方案的《央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央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同时,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

  方案明确,在国务院领导下,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

  专家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明确,意味着国家对混业经营的首肯。“堵不如疏”,在混业发展的现实和趋势面前,管理层采取分工合作、协调监管的机制无疑是明智的,也有利于金融业改革的深入。

  此外,在原有的14项职能基础上,“三定”方案将央行的职能扩充了4项。包括,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在“扩权”的同时,央行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放权”,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了央行的分行,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也将交给央行的分支机构。(苗燕, 李丹丹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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