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公共创业投资项目为何存在 大多数国家的政府认识到创业企业在创造就业和推动产值与生产力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Audretsch and Thurik,2001)。于是,出现了许多致力于鼓励新企业创建的政府项目。根据OECD在1997年的一项研究,这些鼓励新创企业的政府项目被广泛称为公共创业投资项目(public venture capital programmes,也称government venture capital programmes,政府创业投资项目)。
私人创业投资具有高度集中的地理和行业聚集性,根据融资理论,这可以归结为一种私人创业投资家进入特殊行业的“群体”行为类型。因此,在那些私人创业投资者较少深入调查的地方,公共创业投资项目扮演了重要角色。公共创业资金的注入向外部投资者证明了企业有前景并引导私人资金跟进资助有希望的企业,否则私人资金不会投入。公共创业投资项目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的认证,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使私人创业资本转移投向这些被忽略的领域。这一基本理论并非建立在政府比之私人创业投资家在认证新兴企业方面更具优势的前提上;相反,它认为是由于可能的“搭便车”行为私人部门不愿意承担起认证的角色。这一观点与私人创业投资更集中于企业的后期成长与发展阶段而不是初创企业的早期阶段的迹象一致(Amit et al,1997)。
1999年下半年,东京证券交易所设立了面向创业企业的高成长新兴股票市场“Mothers”(Market of the High-growth and Emerging Stocks),为早期阶段的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并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多样化的投资产品。与东京证券交易所相比,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条件非常宽松,对企业赢利与否不作要求,从申请到上市的论证时间在1个月以内,前三年上市费减半。
1986年,EDB发起了当地产业升级项目(the Local Industry Upgrading Program),目的是在新加坡当地企业和跨国企业间培育更紧密的事业发展关系。该项目有助于吸引外资投资和利用外来知识升级新加坡本地产业和扩张本地企业。政府还鼓励在新加坡构建更大的具备专业技能的创业投资专家联营,以促进产业持续增长,提升新加坡作为区域创业投资中心的地位。 如今,新加坡政府通过各种各样的激励措施来推动R&D以及新企业和新产业的发展。这些措施包括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加政府在R&D方面的投资,奖励创新,以及支持本国技术相关企业发展的技术转化内政部计划。 2001年,EDB通过初创企业发展计划(Startup Enterprise Development Scheme ,SEEDS)支持早期阶段的市场,这个5000万美元的项目向第三方私人投资者支持的有发展前景的初创企业提供1:1的权益投资匹配。 新加坡政府还致力于将自身定位为亚洲创业活动中心。他们与其它国家包括印度、韩国和日本一起在新加坡设立孵化器以孵化由外资创办的创业企业。这有助于吸引人才和金融资本以及在新加坡构建与创业活动有关的人和服务的网络。 1998年以来,新加坡有创业投资背景的企业数目翻了一番还多,从310家上升到645家。同一时期新加坡的创业投资专家数目也从280上升到421。
2.4 台湾地区的公共创业投资项目 中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基金(The Development Fund)设立于1973年,目的是通过投资和贷款使当地产业结构升级。同年,台湾政府成立了工业技术研究机构(Industrial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ITRI)来加速台湾地区的工业技术开发。从那时起,ITRI从开发技术和人力资源两个方面获得税收抵扣,这两方面对于台湾岛的高技术经济发展来说处于关键地位。
尽管台湾拥有堪称模范的较高的教育体系,许多台湾最好的人才却留学外国进行更进一步的学习并定居海外开办创业企业。拒绝该地区的一个关键理由在于创业和经济发展环境。在致力于吸引这些作为发展关键的人力资本和创造台湾有益于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环境中,政府于1980年建立了新竹工业园区(HSIP)。从那时起,政府在园区内部构造和行政管理上投资了接近7.83亿美元。工业园区处于科技和工程研究机构例如工业技术研究机构(Industrial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国立清华大学以及国立交通大学环绕的战略性位置,距离台北市有70公里,距离Chiang Kai-shek国际机场有50分钟的车程,而距离基隆和台中站有两小时的车程。
台湾地区政府于1983年正式确立创业投资产业以提高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从而升级产业结构。它宣布了“调控创业资本投资企业的管理条例”(Regulations Governing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Enterprises),其中包括调整关于组织、最小资本要求、投资范围以及投资基金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指导方针。从1983年起,191家创业投资基金已经正式登记注册,筹集的资本总额超过了1370亿台币(相当于37亿美元)。
20世纪80年代后期,台湾政府为第一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制定了20%的税收抵扣优惠政策,可以在最少两年的成立期后获得。但是到2001年,这一套调控创业资本投资企业的管理条例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创业投资基金的范围和指导方针”(The Scope and Guidelines for Venture Capital Funds)。上述税收优惠也随之取消。经过多年的发展,台湾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在税收方面获得了超过60亿台币(1.7亿美元)的优惠。自从税收抵扣政策取消以后,原本参与创业投资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削减了他们的投资。
参考文献: 1. Amit R.,J. Brander,and C. Zott (1997), “Venture Capital Financing of Entrepreneurship in Canada”, in P. Halpern (ed), Financing Growth in Canada, Industry Canada Research Series: 237-77. 2. Audretsch, D. and R. Thurik (2001), “Linking Entrepreneurship to Growth”, OECD STI Working Paper No. 2001/2. 3. Gordon,Roger H. (1998), “Can High Personal Tax Rates Encourage Entrepreneurial Activity?”, IMF Sta® Papers 45: 49-80. 4. Lerner,J. (1996), “The Government as Venture Capitalist: The Long-Run Impact of the SBIR Program”,NBER Working Paper,5753. 5. Lerner,J. (2002), “When Bureaucrats Meet Entrepreneurs: The Design of Effective ‘Public Venture Capital’ Programmes”, Economic Journal 112 (February): F73-F84. 6. Thomas Hellmann,Developing a Venture Capital Industry,Comments prepared for the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Study Conference,February 2000。 7. Rafiq Dossani,“Creating an Environment: Developing Venture Capital in India,” working paper,Stanford University,(Palo Alto,Calif.: 2001).